财税法规

  5.可收回性。预计信用损失的估计(在交易日的初始估计及后续调整中)应作为综合收益表中单独的单列项目紧邻毛收入单列项目列示。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主体应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各项单独履约义务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并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即,以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为基础)。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时,主体应予以估计。交易价格的所有其他后续变动需要按照与合同开始时相同的基础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分摊至已履行的履约义务的金额应在交易价格变动的当期确认为收入或收入的抵减。

  (五)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主体应当在通过转移承诺的商品或劳务完成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关收入。所谓转移商品或劳务是指客户取得该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
  1.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地转移控制权。至少满足下述标准之一的情况下,主体是持续地履行一项履约义务:
  (1)主体的履约行为创建或改良了一项资产,并且客户在资产被创建或改良过程中控制该资产(例如:客户控制在产品);或者

  (2)主体的履约并未为主体创建一项可用于替代用途的资产(例如:合同不允许主体将在产品出售给其他客户,或者在产品是高度专门化定制而不适用于其他客户),且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标准:
  ①客户在主体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主体履约的利益;
  ②如果另一主体(在不能接触在产品或主体控制的任何其他资产的情况下)向客户履行剩余的义务时,该主体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迄今为止已完成的义务;或者
  ③主体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工作获得付款(假设卖方完全遵守其合约义务)并预计按照承诺履行合同。

  对于主体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每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主体应选择一种对完成该履约义务的进度进行计量的方法并一贯地使用这种方法确认收入。计量进度的适当方法包括产出法和投入法。

  2.在某一时点转移控制权。主体在确定控制权转移时点时,需考虑(但不仅限于)以下指标:
  (1)主体就该资产获取报酬的权利;
  (2)法律权属;
  (3)实物拥有;
  (4)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5)客户接受。

  对于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主体已确认收入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能够合理确定主体有权获得的金额。仅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时,才能合理确定主体有权获得的分摊至已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对价金额:主体具有履行相似类型履约义务的经验(或拥有其他证据,例如能够借鉴其他主体的经验);并且,根据主体的经验(或其他证据)能够预测主体有权通过履行此类履约义务换取的对价金额。

  (六)其他
  1.亏损性履约义务
  对于在合同开始时预计将在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持续履行的履约义务,主体应就亏损性履约义务确认一项负债及相应的费用。亏损性测试中所使用的成本和亏损性义务的计量应是履行履约义务的直接费用与主体为退出履约义务而必须支付的金额(如果主体被允许这样做,而不是通过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来履约)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履行或取得合同的成本
  履行合同的成本应予以资本化,前提是该成本与合同(或特定的预期合同)直接相关、该成本创造或改良了主体将在未来用以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及该成本预计可以收回。

  为取得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在预计其可收回的情况下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主体为取得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而发生的、假设主体未能取得合同则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不论主体是否取得合同而都将发生的成本应在发生时确认为一项费用,除非明确不论主体是否取得合同该成本都将由客户承担。为方便实务操作,对于预计合同期间为一年或更短期间的合同,所发生的取得成本可以确认为费用而不是予以资本化。

  已经资本化的成本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转让模式相一致的系统化方法进行摊销。

  二、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问题1:征求意见稿第35段和第36段明确了主体持续转移一项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从而持续履行履约义务并相应确认收入的情况。你是否同意此提议?如不同意,你建议应如何判断控制权的持续转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