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升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381号         2004-03-15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和《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后有关数据接口调整的通知》(信便函[2004]17号)的有关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4. 1版)已经在各地安装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4. 1版)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数据接口有三种方式,其中接口方式三是防伪税控谁上系统的新增接口,当时没有实现。为方便基层工作,减少基层导出数据的工作量,我们在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加了接口方式三,需要对各地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进行升级,以实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接口方式三。具体要求如下: 

一、升级时间:2004年3月19日—26日。 

二、升级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升级后,实现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之间的接口方式三。 

三、升级工作由各地信息中心负责。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升级后,信息中心负责创建认证数据导出用户,负责辅导退税部门的相关人员掌握如何使用该功能进行数据导出工作(数据导出办法见附件二)。退税部门相关人员随时可以从网络版认证系统导出所需数据,不再需要数据传输。 

四、上述工作完成后,使用接口方式三实现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导出认证信息,同时停止执行国税函[2004]133号文件中规定的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信息导出和传递方案。有关单机版认证系统数据导出和传递方案继续执行。 

附件:1. 出口退税认证数据传出功能程序升级方案(略) 

2. 出口退税认证数据传出功能使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