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4]193号 2004-11-18
税屋提示——根据关于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 财税[2009]6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