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据集中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301号       2004-0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在省局、总局集中存储、管理和有效利用,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2号),要求各地做好相关软硬件环境准备工作。同时,总局开发了数据集中管理软件,自动提取所需数据、通过MQ数据传输系统逐级上传并在省局、总局自动加载入库,目前,该软件已完成在部分地区试运行,下一步将分步实施数据集中上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税数据 

请各地于2004年2月20日后从总局网站上(网址为:130.9.1.116/s**z,下同)下载数据集中管理软件及相关文档,并于2月29日前在省局及地市局安装和配置完毕,3月5日前将申报年月为2003年1月至12月的出口企业退税数据(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上传至总局。 

以后每月5日前上传上月新增的2003年度退税数据,直至2003年度退税工作全部完成。 

二、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 

按照国税函[2004]92号文件要求,2000、2001、2002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已于2月20日前集中至地市局,所集中的数据存放在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软件安装目录的database子目录下(默认为c\programfiles\taxmanager\database)。请各省局于2月29日前将所辖地市已集中的数据汇总至省局,汇总工作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 

(一)在省局安装SQL SERVER数据库,在该数据库上安装一套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管理系统,并利用其汇总审核功能完成。 

(二)在省局安装SQL SERVER数据库后,直接利用SQLSERVER的数据导入功能将所辖地市的数据汇总。 

对于涉外企业数量较多的省市(如大于1000户),为提高汇总效率,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法。 

各省完成本省数据汇总后,请于3月9日后从总局网站上下载数据集中管理软件更新版本,并于3月12日前完成升级和配置工作。通过该软件于3月19日前将已集中至省局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加载入ORACLE数据库后上传总局。 

三、关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数据 

由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量较大,该类数据将按月集中,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1月的数据。2月以后新增数据及以前年度历史数据的集中任务将通过数据集中管理软件下发并在总局网站上通知,请各地及时浏览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并按时完成该类数据的集中工作。 

四、数据集中管理软件安装和配置后,将自动运行,软件的配置工作直接影响该项工作开展的质量,因此,请各地严格按照有关配置文档进行操作,并认真组织好所辖地市局完成软件的安装和配置。 

五、此次数据集中实现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存储,各省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布置,安排专人做好该项工作,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稳定。对于各地数据集中情况,总局将不定期进行通报和考核。 

如有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齐 卉 010―86102581 

朱会彦 010―63417627 

孙国光 010―6341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