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92号       2004-01-17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实现涉税数据有效利用,总局将根据各应用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数据要求,按计划、分阶段地进行数据集中工作,逐步实现重要涉税电子数据在总局、省局两级集中存储、集中处理和集中管理。从去年开始,总局已经开始进行金税数据的抽取、集中和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数据集中范围,将出口退税数据、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部分数据(登记认定、申报征收)等纳入集中范围。现将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数据集中的数据范围

1.出口退税数据:出口企业退税相关信息。

2.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纳税人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汇总统计信息。 

3.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认定)、申报信息、入库信息。 

以上数据详细内容参见附件1。

二、此次数据集中同时实现省局和总局两级存储,各省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本省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工作。 

三、请各省于2004年2月10日前完成数据集中所需的机器设备、软件环境的安装调试,软硬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数据集中管理系统功能要求及技术实现方案》。 

四、总局负责组织开发数据集中管理软件,统一下发供各地使用。该软件具有自动从原有应用系统中提取所需数据、通过MQ数据传输系统上传、数据自动加载入库等功能。 

五、各地市可安装一套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管理系统,于2月20日前利用其汇总审核功能完成对所辖基层单位2000、2001、2002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的汇总工作。基层单位数据提取、地市级单位数据汇总的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2,汇总后的数据暂存放在地市局。通过统一的数据集中管理软件从地市局提取数据,并上传至省局和总局的工作,总局将另行发文部署。 

六、为指导各地做好数据抽取和上传工作,总局开发的数据集中管理软件及使用说明、与数据集中管理软件配套使用的MQ配置程序及相关使用说明、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管理系统等相关文档,已在总局内部网站发布。请各地及时从总局内部网站下载和安装使用,网址为:130.9.1.116/S**Z。如有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朱会彦  63417627 

孙国光  63417680 

刘 莉  63417635 

附件: 

1.数据集中管理系统功能要求及技术实现方案(略) 

2.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集中区县、地市操作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