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