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
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120号  2009-07-08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央下放地方资源枯竭型矿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后,遗留的部分尾矿库因年久失修、缺乏必要的治理和维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亟待治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中央财政将对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经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落实好补助政策,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

  附件: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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