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07-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2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参见示例六)。”中“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内容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下载: rar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政策解读——

王骏细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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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点评及疑问  <村里小会计>

一、第1条明确了适用境外所得抵免的两类纳税人,其中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联系国税发[2009]82号的相关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中国企业控股20%以上的是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受控外国公司,此受控外国公司还是属于间接抵免中的第一层企业吗?

二、第2条抵免的类型分两种,直接抵免适用于适用居民企业、机构(场所),间接抵免适用于居民企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三、第6条规定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境内,均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需要考虑在国外成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问题,分公司需要在当年就所得在中国交税,而子公司只有在股息汇回中国时才补差,子公司可以控制股息分配的时间以达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四、第10条第1款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含糊不清。受控外国公司强行向中国分配(假分配)的股息如果在真分配时在当国缴了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受控外国公司是否也适用间接抵免的税收待遇?

五、第12规定共同支出的扣除,对纳税人影响较大,这样计算的结果是降低限额,境外税款可能不能在当年充分抵扣。共同支出分摊比例需要报税务局备案。抵扣税真麻烦。

六、第14条关于分支机构的亏损分两类明确了结转年限,要注意当国的亏损不能算入境内外所得总额。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是分支机构外的亏损,如租金、利息等消极所得出现亏损如何处理?

七、根据对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理解,在有税收协定优惠时,强制纳税人在它国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否则不能抵扣相应税款。

八、第18条第2款规定,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如果本层企业在它国就租金交了预提所得税,应如何反映在公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