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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07-09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后续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政策解读——
    
“公司+农户”所得税可减免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分析 
     “
公司加农户”运作模式的税收处理方式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10年版

       小刘看看——订单农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指出: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