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全面记录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形成审理会议纪要。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有保留意见和特殊声明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执行情况的监督,要求相关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案件涉密事项保密。
  重大税务案件的公开,由主任、副主任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档,并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第二十五条 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过程中,可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