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
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过程中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值税

货便函〔2010〕9号       2010.5.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政策法规科),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
    现将各地反应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3月20日起,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实行辅导期管理,除此以外的商贸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需进入辅导期管理。

     由于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修改完成,为维护纳税人利益,确保认定办法顺利实施,各地对规定不需要进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修改综合征管系统的税种登记,将增值税企业类型由“商业企业”改为“工业企业”,等一般纳税人认定文书终审后再将“工业企业”改为“商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