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三条 管理系统硬件运行和维护,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统一负责。

  第五章 质量考核
  第二十四条 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是加强管理系统应用管理的必要措施。系统运行质量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的方式是上级税务机关考核下级税务机关,实行逐级考核。
  第二十五条 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质量考核、信息核查质量考核、信息传输质量考核和系统维护质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 信息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信息采集的及时性、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信息核查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信息比对的准确性、协查回复的及时性。
  第二十八条 信息传输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信息传输的及时性、数据处理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管理系统维护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数据库备份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分析和信息比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系统修订完善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条 信息传输、信息核查和系统维护的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管理系统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使用本管理系统,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