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 级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系统应用流程合理设置岗位并划分职责。
  省级、市(地)级、县(区)级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经办岗和业务审核岗。其中,系统管理岗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人员组成,业务经办岗、业务审核岗由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省(区、市)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系统的省级服务平台子系统安装部署。包括系统环境准备、系统数据库、应用服务器和客户端的安装及配置,应用软件安装及配置。
  (二)负责监控前置机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分析、处理发生的故障。
  (三)对省级管理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信息传输、信息维护及角色权限技术维护等。

  第十三条 省(区、市)级业务经办岗职责:
  (一)负责汇总纳税企业信息查询、统计、分析。
  (二)负责本省(区、市)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
  (三)对省(区、市)管理系统提供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 省(区、市)业务审核岗职责:
  (一)负责本省(区、市)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审核管理系统的统计信息。
  (三)监督检查本省(区、市)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地)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
  (一)负责本市(地)管理系统的用户管理、密码管理及岗位设置等工作。
  (二)负责检查上传数据。

  第十六条 市(地)级业务经办岗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市(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管理事项。
  (二)负责检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检查出现异常的结果,及时督促下级机关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负责考核下级税务机关的数据采集、传输质量。

  第十七条 市(地)级业务审核岗的职责:
  (一)负责本市(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管理事项。
  (二)负责监督审核下级税务机关委托核查和受托核查文书有关工作情况。
  (三)负责本市(地)的管理系统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县(区)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
  (一)负责本县(区)管理系统的用户管理、密码管理及岗位设置等工作。
  (二)负责检查上传数据。

  第十九条 县(区)级业务经办岗的职责:
  (一)负责录入本县(区)内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信息。
  (二)负责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进行比对检查。
  (三)负责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检查出现异常的结果,及时进行核查,因本单位及本单位所辖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原因造成的,应予纠正;属于外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的问题,及时在管理系统上发送委托核查文书;负责在征收期内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检查出现异常的结果,及时进行核查,因本单位及本单位所辖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原因造成的,应予纠正;属于外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的问题,及时在管理系统上发送委托核查文书。
  (四)负责提请向外地税务机关发送委托核查文书。
  (五)负责登记外单位回复的委托核查文书,并将核查处理结果文书录入系统。
  (六)负责登记外单位发来的受托核查文书,并将核查结果录入后回复发送文书单位。

  第二十条 县(区)级业务审核岗的职责:
  (一)负责本县(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管理事项。
  (二)负责委托核查文书发起的审核。
  (三)负责对外单位回复的委托核查结果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四)负责组织执行收到受托核查文书后的核查工作,负责审核核查结果及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结合上述岗位和职责体系,设置具体相应岗位并划分职责。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二十二条 管理系统软件运行维护统一纳入税务总局运维体系,对管理系统软件运行中发生的问题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各省级税务机关成立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组,由所得税管理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对管理系统运行中发生的问题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