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的监督检查
6省市要按照财综[2009]21号文件规定,于每年1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上缴任务。目前,尚未完成2008和2009年度基金上缴任务的省市,务必尽快上缴基金。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6省市基金征缴情况的督促检查,财政部驻6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将基金纳入非税收入就地监缴范围,按规定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将基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国库。审计署将进一步加强对6省市基金征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遵守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违反行政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对应征不征、随意减免或者隐瞒、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上缴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