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署、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0]21号        2010-04-01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厅(局)、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财政部驻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署驻京津冀、郑州、济南、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实施以来,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6省市)人民政府为落实基金筹集任务做了许多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筹集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采取了一些加强征管的措施。但是,基金实际征缴情况不理想,部分省市没有按期完成基金上缴任务,有的地方欠缴金额较大,基金征缴进度难以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需要。国务院高度重视基金征缴工作,国办发[2004]86号文件明确要求,6省市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要着力解决基金征缴问题,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使基金按规定要求及时征缴到位。目前,南水北调工程进度日见紧迫,今后几年工程投资规模和强度明显加大,如果基金不能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工程建设将受到资金缺口的制约,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进而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各相关省市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主动性,切实做好基金征缴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基金筹集任务。

  二、切实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责任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21号)的要求,6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基金筹集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切实将基金征缴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省市要将财综[2009]21号文件确定的分年度基金上缴额度,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县,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金筹集任务。市、县征缴的基金统一汇集到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集中上缴中央国库。省级对市级、市级对县级完成基金上缴任务情况进行严格监督考核,并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未完成基金上缴任务的地区,要严肃追究责任。明确基金征缴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基金筹集政策,加大基金征收力度,严格征收措施,确保应征尽征,全面提高基金征收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征收管理,及时归集基金收入并足额上缴国库。

  三、进一步完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措施
  6省市要按照确保按时完成基金筹集任务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基金筹集办法。目前,仍未按规定完成基金筹集任务的省市,要完善基金筹集办法,采取多种措施,使基金及时征缴到位。一是加大对现行水资源费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水资源费首先用于保证筹集基金的需要,提高从水资源费收入中划入基金的比例;二是调整省、市、县三级水资源费分配政策,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增加省级分享比例,省级增加的水资源费收入全部划入基金;三是根据分年度基金筹集任务,需要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基金的地区,要综合考虑水价调整空间、各环节水价调整计划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的收入全部划入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四是拓宽基金筹集渠道,通过征收水资源费不能完成基金筹集任务的,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筹集基金。要确保将筹集的基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市、县征收的基金收入按规定足额上缴省级财政,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级财政汇集的基金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占压、拖延上缴。在未完成基金上缴任务前,不得动用基金用于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