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扎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巩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继续做好东部地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2009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研究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将2009年到期的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调整完善,促进解决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促进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力度。切实做好退伍转业军人就业安置工作。

  (十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率,并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绩效考核和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支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支持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到6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继续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大城乡医疗救助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努力保障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需经费。

  (十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继续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及城市、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并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