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事业单位撤销预算外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
第二十九条 总局财务管理司及省局系统财务部门应按管理范围对所辖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外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中央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等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审计、监察部门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等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停止执行。
附件:
1.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3.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5.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