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6.30 国税发〔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税款的账户管理另行规定)。
国税局系统预算单位分为总局及总局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总局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省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国税局系统内部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逐级上报、审核和备案。
第四条 预算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总局财务管理司是总局预算单位及省局本级机关和省局财务处(或计财处,以下称为系统财务部门)银行账户的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也是向财政部报送总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文件的部门。?
省局系统财务部门是本省银行账户(除省局本级机关和省局系统财务外)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也是向财政监察专员办(以下简称财专办)报送本省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文件的部门。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
第七条 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其他收入及往来款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基建项目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九条 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除已规定上缴国库的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外),可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 总局机关财务部门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开设一个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可根据需要分别开设一个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总局和省级系统财务部门可开设一个系统财务经费转拨账户。系统财务转拨账户不得办理经费支出,也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四条 与上级国税局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基层税务分局(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一个备用金账户,用于核算经费备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