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208号    2005年3月31日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36号)收悉,批复如下:
  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广州代表处是意大利从事贸易促进的官方机构,主要负责促进意、中贸易往来,不从事直接经营活动,意大利驻华使馆已出具证明,证实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的非营利性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规定,对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广州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