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国税函[2005]215号 2005-0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经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设立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各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办为省局巡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省局以下不再成立巡视工作机构。
二、组织领导
巡视办在省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省局党组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总局巡视办的指导。
三、主要职责
巡视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文件起草、巡视组人员管理、后勤保障;研究、组织、协调本省的巡视工作;承办总局巡视办、省局党组和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巡视办人员可由3-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副处级)、巡视专员(副处级)的职数按相关规定配备,其他为工作人员。设立巡视办所需人员编制在省局机关内调剂解决。巡视办可依巡视工作的需要临时组织巡视工作组。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巡视组人员的基本条件、巡视组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模式,比照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纪办发〔2004〕18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