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文件规定,“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二、解析
  (一)“合作建房”概念
  税法上的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都提供资金共同建房,不属于营业税文件中所指的“合作建房”概念。

  (二)合作开发形式
  将156号文件中两种合作方式五种分配形式进行分解,归纳如下几种形式:
  1、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以双方的名义进行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点评:该种形式对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对外共同互负连带责任。
  纳税要点:双方各自房屋对外出售时,按照“转让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2、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即国税函[2005]1003号文的规定,是否属于合作建房?]
  点评:该种形式以合作开发为名,实为吸收开发资金,不属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的合作建房。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甲方负责开发经营,并承担风险;乙方并不加名,建成后享有按约定比例分配的房屋作为回报,所以乙方不承担经营风险。
  纳税要点:该种形式乙方提供的资金可以理解为甲方收取的预收款,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资金时,按照“转让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3、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以乙方的名义进行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点评:该种形式以合作开发为名,实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资金的乙方负责开发经营并承担风险;甲方并不加名,建成后享有按约定比例分配的房屋作为回报,所以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
  纳税要点:该种形式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所以,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乙方应按 “转让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4、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以乙方的名义进行合作建房。一定期限后(若干年),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归还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