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关于征求《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意见的函


     2009-1-20

  为了加强对大企业的事前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我司起草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参见附件)。请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09年2月6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贺连堂,黄晓里
  联系电话:(010)63417919,(010)63417917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
  邮政编码:100038

  附件: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1. 目的
  1.1. 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1.2. 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及其他有效措施,对自身的税务风险进行管理:
  构建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制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执行税务风险管理流程;
  设置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
  识别、评估和应对税务风险;
  对税务风险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改进。
  1.3. 税务机关参照本指引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税收管理的相应措施。
  1.4. 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5. 企业应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6. 税务风险管理应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1.7.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人员的业绩相结合。

  2. 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
  2.1. 企业应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税务管理的岗位责任制。
  2.2. 企业管理层领导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制定税务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企业可任命税务总负责人,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3. 企业应设置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人对税务总负责人或管理层负责。
  2.4. 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
  总分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集团型企业,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2.5. 税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手册和其他规章制度;
  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识别、评估税务风险,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实施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应对税务风险;
  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共同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体系;
  保持与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联系,收集整理税收法律法规,了解税收征管的措施和要求,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组织税务培训,并向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执行或协助开展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工作;
  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2.6. 税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帐簿凭证管理;
  税务资料整理和保管;
  其他具体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