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 处理,得款5850元。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 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 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 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 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 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 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1 17%)×17%=850元。
(二)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例2.承例1,假设企业该批电线已投财产保险,并获得保险补偿58500元,此时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1)保险公司的补偿视同销售实 现,按补偿额计提销项税额:58500÷(1 17%)×17%=8500元,同时存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2)电线被烧毁,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成事 实,所以其进项税额17000元应全部转出,保险赔偿也不应计提销项税额。
在保险公司非全额赔偿的情况下,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显然对企业更有利。但在存货遭受自然灾害已毁损的情况下,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但是税法的要求,同 时存货既然毁损也就不可能存在销售的实现,因此企业获得的该保险补偿并不涉及流转税,不应计提销项税额,只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是 正确的。
(三)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我国对有些特殊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同时对一些商品的异地流通也有限制。没有取得许可证而经营相关商品,或者对禁止异地流通的货物运往异地,可能会被没收或被有关政府部门以低价强制收购。这种被没收或被低价收购的货物,是否应作为“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