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                     2005-08-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供电企业收取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
财税字[1998]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非农村电管站所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后续法规——
国税函[2009]5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地方政策——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粤国税函[2006]1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贵州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黔国税函[2011]3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5]7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垦森工供电企业向农村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5]13号 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7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0]4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 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 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 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