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5]783号      2005-08-0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张家港东亚迪爱生化学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30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张家港东亚迪爱生化学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504万美元,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根据拨款程序于2005年3月31日前拨出融资款项。按协议约定,张家港东亚迪爱生化学有限公司每年两次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付息,将于2014年5月29日前偿还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80号)的规定,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