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特殊会计科目和特殊会计事项的调整及转换:
    1、关于“事业基金”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事业基金”科目下分设“一般基金”与“投资基金”二个明细科目,其调整相对比较复杂,因此,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转换时,必须分步进行:
    (1)先按上述规定将原制度中有关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制度的“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再按照实行新旧衔接后的“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二个科目的余额计算出对外投资的合计数;
    (3)按照此合计数减少“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余额,同时增加“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余额。
    2、关于原来未并入的外汇业务
    如果高等学校有未纳入原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外汇业务,在进行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
    应按1997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汇牌价,将年末的外汇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折合
    为人民币记入新制度的有关科目。

  附件: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科目余额衔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