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9、原制度“特种资金”科目余额需按以下规定分别转入新制度有关会计科目:
    (1)捐赠及赞助款中留本基金的本金捐款转入“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有指定项目的捐赠及赞助款转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其他捐赠及赞助款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学生学费及住宿费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房租收入、房改经费拨款、其他特种资金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10、原制度“学生奖贷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专用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科目。
    11、原制度“待转抵支收入”科目余额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部分转入新制度“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其他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12、原制度“委托代培经费”科目中已完成项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未完成项目的余额转入“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目。
    13、原制度“其他代管经费”科目余额需按以下规定分别转入新制度有关会计科目:
    (1)地方政府共建经费拨款中的专项拨款余额相应转入“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科目,其他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各类项目管理费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公费医疗经费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5)学校售房款余额转入“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14、原制度“学校基金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的转换:
    1、新制度“拨出经费”科目仅限于核算转拨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原制度“拨出经费”科目余额中已拨付学校分部、后勤等单位但尚未报销的拨出经费余额转入“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原制度“拨出经费”科目中的其他余额与原制度“拨入经费”科目余额对冲。
    2、原制度“应返还限额”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3、原制度“经费暂付”、“科学事业费暂付”、“科技三项费用暂付”、“代管科研经费暂付”、“借款科研项目暂付”、“学校基金暂付”、“对外服务暂付”、“其他暂付”八个科目中含有的应收票据余额,转入新制度“应收票据”科目,其他余额转入新制度“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4、原制度“借款科研项目支出”科目余额应冲减事业基金,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5、原制度“对外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对校办产业的投资转入新制度“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属于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转入新制度“其他对外投资”科目。
    6、原制度“借出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借出款”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的转换:
    1、原制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制度“固定资产”科目。
    2、原制度“经费现金”和“库存现金”二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现金”科目。
    3、原制度“经费存款”、“科学事业费存款”、“其他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四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银行存款”科目。
    4、原制度“有价证券(预算内)”和“有价证券(预算外)”二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其他对外投资”科目。
    5、原制度“经费材料”和“库存材料”二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材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