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为更好地做好清算统计工作,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 附表1、附表2的有关内容做部分调整(详见附表1、2)。请按调整后的表格、栏次填报有关数据。其中附表1、2中的“本年已审核通过未退税额”和“本年已审核通过未办理免抵退税额”,分别指由于退税计划不足,虽经税务机关审核已通过,但没有办理退税或“免、抵”调库的税额。 

六、请各地于2002年4月20日前,将清算情况报送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略)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