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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83号                       2002-01-2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人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对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2000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1年度办理的退(免)税款进行清算。现将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证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1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2年度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准确性。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扣减该地区2002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其责任。 

三、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除《清算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外,还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五)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六)对列名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照总局核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免、抵税;已办理免、抵税的,其申报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是否已追缴已免、抵税款。加工出口企业购进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是否有内销行为;对已内销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足额补税。 

(七)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库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九)对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报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