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文物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做好中国财税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的通知

财教[2004]115号          2004.9.22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文物局:

为做好中国财税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国财税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4]6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加强协调,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湖南、江苏、福建等省已将有关文物调送至中国财税博物馆;河北、山西、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海南、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也已基本落实。

由于中国财税博物馆开馆在即,时间紧急,《布展大纲》中涉及的一些文物急需抓紧落实。因此,为进一步支持中国财税博物馆做好文物征集工作,特要求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围绕《布展大纲》,在1O月15日之前完成所列文物的征集,并及时主动与中国财税博物馆联系。如确有困难无法完成所需文物征集工作,请各地相关部门在10月20日之前以书面意见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文物局。

二、中国财税博物馆作为财政、税务、文物系统共同的大事,需要相关部门持续关注。为进一步丰富博物馆文物收藏,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在保证完成《布展大纲》任务的基础上,继续予以支持,并积极提供以下财税文物信息,协助做好相关文物征集工作:
(一)反映财政税收发展演变历史的实物资料。
(二)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物资料。
(三)反映财政税收情况的各种凭证。
(四)反映历代赋税的征收与管理方面的文物资料。
(五)反映历代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用国家财政兴办公共事业的历史资料。
(六)历代流通的主要货币和度量衡器具。
(七)有关研究财政税收史和理财改革家生平业绩的史料。
(八)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财政税收方面的资料。

以上文物应主要以实物为主,尽量避免复制品。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及时向中国财税博物馆反馈文物信息并协商有关文物的租借、转让、捐赠事宜。

特此通知。

中国财税博物馆联系人:蔡乃武、李晓萍、周新华
联系地址:中国杭州市吴山广场28号(邮编310012)
联系电话:0571—87916550、87032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