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        2004.5.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附件1: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煤与**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元~8元;
  2.低**矿井吨煤2元~5元;
  3.露天矿吨煤2元~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煤与**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矿井和煤与**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