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05号 2001.6.2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6月27日
税屋提示:
按国税函[2001]505号文件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