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新旧会计核算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注字[2002]2号            2002.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师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平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国税函[2001]943号),税务师事物所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实现原《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现将新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衔接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衔接的原则是:原会计科目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三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的科目名称、核算内容一致的保留不变;科目名称一致,核算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分解;科目名称不一致,核算内容一致的进行更名;原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三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的则取消,将有关核算内容归入新设相应的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 原一级会计科目“存货”(121)取消,增设三个一级会计科目:“低值易耗品”(1231)、“物料用品”(1242)、“库存商品”(1243)。分别用于核算税务师事务所库存的各种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和经营性存货(如经销的会计账证、表册等的实际成本)。
    2. 原一级会计科目“长期投资”(141)取消,增设一级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1401),下设明细科目“股票投资”(140101)、“其他股权投资”(140102)。用于核算税务师事务所投入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增设一级会计科目“长期债权投资”(1402),下设明细科目“债券投资”(140201)、“其他债权投资”(140202)。并在“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科目下再设明细科目“应计利息”,用于核算税务师事务所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3. 原一级会计科目“递延资产”(185)取消,增设一级会计科目“长期待摊费用”(1901)。用于核算企业已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二)负债类:
    1.原一级会计科目“住房周转金”(233)取消,在一级会计科目“其他应交款”(2176)下增设明细科目“住房公积金”(217601),用于核算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设置的用于职工住房的公积金。
    2.在一级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2181)下增设明细科目“业务协作费”(218101),用于核算税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所有者权益类:
    1.在一级会计科目“盈余公积”(3121)下增设明细科目“共同基金”(312101),用于核算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发展的基金。
    2.原一级会计科目“盈余公积”(3121)下的“法定盈余公积”(312101)、“任意盈余公积”(312102)、“法定公益金”(312103)三个明细科目取消。
    3.原一级会计科目“利润分配”(3141)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14109)明细科目取消。

    (四)损益类:
    1.原一级会计科目“业务收入”(501)和“附营业务收入”(531)取消,增加一级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5101)和“其他业务收入”(5102)。“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主要用于核算税务事务所从事各项税务代理的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主要用于核算税务师事务所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经销账证、表册等取得的净收入)。
    2.原一级会计科目“其他收入”(541)取消,新增一级会计科目“工农业外收入”(5301),用核算税务师事务所除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外的各种凹入,包括税务师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