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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通知

建标[2000]205号           2000.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为了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减少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的盲目性,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的质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计投资[1993]530号)的要求,结合房地产业的特点,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与房地产司组织制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市场调查与预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与成本费用估算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估算与资金筹措
第六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评价
第七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确定性分析
第八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方案比选
第九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评价

附 表 基本报表及辅助报表(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是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地产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为了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盲目性,提高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质量,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房地产项目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微观效益分析与宏观效益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做好经济评价工作。

第三条 在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中,按照房地产项目未来获取收益的方式,可将房地产项目主要分为下列类型:
一、出售型房地产项目。此类房地产项目以预售或开发完成后出售的方式得到收入、回收开发资金、获取开发收益,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二、出租型房地产项目。此类房地产项目以预租或开发完成后出租的方式得到收入、回收开发资金、获取开发收益,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三、混合型房地产项目。此类房地产项目以预售、预租或开发完成后出售、出租、自营的各种组合方式得到收入、回收开发资金、获取开发收益,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第四条 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综合评价。对于一般的房地产项目只需进行财务评价;对于重大的、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如经济开发区项目、成片开发项目,在作出决策前应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财务评价应根据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计算房地产项目的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分析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资金平衡状况,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六条 综合评价应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和计算房地产项目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效益和费用,考察项目对社会经济的净贡献,判断项目的社会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 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应在房地产市场调查与预测、房地产项目策划、房地产项目投资与成本费用估算、房地产项目收入估算与资金筹措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应注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不确定分析和多方案比选。
第八条 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的结论可以为房地产开发商服务,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决策的依据;可以为政府管理部门服务,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房地产项目的依据;可以为金融机构服务,作为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可行性的依据。
第九条 本方法适用于以房地产为主要产品做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和房地产开发商自营的房地产项目。其他房地产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也可参照使用。
第十条 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人员收集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选择参数的合理性,对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结论的正确性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就要求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以便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时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