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8]107号 1998-06-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法规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
附件一:
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84201000 织物轧光机
84435911 圆网印花机
84435912 平网印花机
84440010 合成纤维长丝纺丝机
84440020 合成纤维短丝纺丝机
84440030 人造纤维纺丝机
84440040 化学纤维变形机
84440050 化学纤维切断机
84440090 其他化纤挤压、拉伸、变形或切割机器
84451100 纺织纤维梳理机
84451200 纺织纤维精梳机
84451300 纺织纤维拉伸机或粗纱机
84451900 纺织纤维的其他预处理机器
84452010 绵细纱机
84452020 气流纺纱机
84452090 其他纺纱机
84453000 并线机或加捻机
84454011 自动络筒机
84454019 其他络纱机
84454090 其他络纱机(包括卷纬机)或摇纱机
84459000 其他生产及处理纺织纱线的机器
84461000 所织织物宽度≤30cm的织机
84462110 >30cm宽的梭织动力地毯织机
84462190 >30cm宽的其他梭织动力织机
84462900 >30cm宽的梭织非动力织机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84463020 >30cm宽的剑杆织机
84463030 >30cm宽的片梭织机
84463040 >30cm宽的**织机
84463050 >30cm宽的喷气织机
84463090 >30cm宽的其他无梭织机
844711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844712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84472010 经编机
84472020 其他平型针织机
84472030 缝编机
84479011 地毯织机
84479019 其他簇绒机
84479020 绣花机
84479090 编号8447其他未列名机器
84481100 多臂机或提花机
84481900 编号8444至8447所列机器辅助机器
84482010 喷丝头
84482090 纤维挤压机等及辅助机器的零件
84483100 钢丝针布
84483200 纺织纤维预处理机器的零件、附件
84483310 络筒锭
84483390 其他锭子、锭壳、纺丝环、钢丝圈
84483910 气流环
84483920 电子清纱器
84483930 空气捻接器
84483990 编号8445所列机器的其他零、附件
84484100 梭子
84484200 织机用筘,综丝及综框
84484900 织机及其辅助机器用其他零、附件
84484910 接、投梭箱
84484920 引纬、送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