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达“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59号  发文日期:1998-06-16

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河南、湖北、四川、浙江、甘肃、江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的有关法规,现将经总局核准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各有关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与相关钢铁企业协商,为其确定一个“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操作单位,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法规办理退税。

  附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
                    
     19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