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343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157号 发文日期:1998-06-15
查建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所得税征收最低额应随通货膨胀率调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分别适用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外籍人员等按照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按照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个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其实行综合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等四个应税项目的月:费用扣除额为400元至460元。1993年年底,全国人大对上述三个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合并。统一了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制度。按照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每月费用扣除额为800元;而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则在每月扣除80 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因此,就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而言,800元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只实施了四年。
二、在全国人大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时,除了考虑原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费用扣除标准(400元至460元)外,还综合考虑了物价的变化情况和纳税人的平均收入水平、赡养系数,也考虑了下一步改革的需要,因此,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目前,个人的收入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职工工资每月超过800元的并不多(据统计1997年全国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7元),部分微利企业、亏损企业或者半停产企业的职工只能拿到较低工资,许多下岗职工只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退休职工也不能按时领到退休金,实际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仍然只是少数人。因此,考虑到职工的收入水平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并有利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确保财政收入等,8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在目前情况下仍然是比较适宜的。
三、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教育、住房、医疗、保险等各项改革的*,个人支出因素会日益增加,1994年实施8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会逐步脱离实际。
因此,我们将根据职工平均收入水平、通货膨胀指数的变化情况,通过调查和测算后,适时向国务院提出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的方案。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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