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91号  发文日期:1998-06-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款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法规》的有关法规,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2.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3、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法规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4、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规格240×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5、 货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6、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法规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7、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1998年6月16日


  附件: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一至三联)(略)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