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结束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属于税务部门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整顿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对属于纳税人方面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辅导;对属于政策方面的漏洞应及 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年年终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进 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 税管理司)。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应包括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落实情况、企业所 得税日常检查的总户数、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例 以及政策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