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5号            1999-08-13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保证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将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保证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 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包括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特定时期(通常指一个或几个纳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的检查和 处理工作,目的是防范和查处纳税人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或避税行为。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的全面例行检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指税务 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的对象、范围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对有关纳税人一定期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可分为确定检查对象的规划选案、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的审理终结等环节.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原则上应该在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束之后进行。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选案、实施和审理终结职能应当适当分离。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责范围划分检查权限。企业所得税检查原则上由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企业所得 税检查权发生争议的,由有关税务机关本着有利检查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未能取得 一致意见的,报上级税务机关裁定。

第二章 规划选案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制定企业所得税检查计划。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制定, 专项检查计划由上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是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重点,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对象的确定,要逐步实现以规定指标和项目由计算机处理分折选案为主,以随机抽 样为辅。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工作质量,各地应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计 算机处理分折系统,采用科学的综合性指标进行选案。税务机关应根据计算机储存的 数据信息,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有关逻辑性、趋势性和合理性指标,以相关指标的重要性为权数,建立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选案的计分系统。有关分值标准要逐步建立完善,实现专业化管理,不断研究、修正,对分值标准要建立保密制度,要实 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一条 对暂不具备计算机处理分折选案条件的地区,可继续采用人工归集分析方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的对象。采用人工归集分析方法选案,负责选案的人 员应具备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的必要补充。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应根据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检查中反映的问题,根据企业所 得税政策法规变化的情况,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确定专项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确定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检查人员配 备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企业所得税检查和其他税种的检 查的工作量。对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原则上不得重复进行;对重 点税源大户和上市股份公司可每个纳税年度检查一次;对其他纳税人每三个纳税年度至少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