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4号 1999-03-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研究制定流转改革方案,总局决定对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按照增值税的计算口径,调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两个行业经营收入、外购货物(扣除项目)金额以及经营利润等有关数据,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调查范围
(一)建筑安装企业:
年建筑安装营业额18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的制性质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交通运输企业:
1.铁路运输企业:中央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分局;地方铁路公司。
2.公路运输企业:年运输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公路运输企业。
3.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民用机场。
4.水路运输企业:年运输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水路运输企业。
5.管道运输企业:从事管道运输的管道运输企业。
6.其他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
三、调查方法
由企业根据所属行业,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应的测算表(具体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
四、调查要求
(一)此次调查工作,事关全国流转税制的改革,涉及面较广,工作量较大,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合作,共同布置,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各地应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数据材料,总局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做的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二)各地布置企业填写测算表及对测算表的审核工作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时间为1999年4月15日前。调查报告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数据上报方式及有关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
建安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调查提纲
为配合建安业务由工农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各地按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对建安企业采取了解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解剖,通过调查,了解建安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拟定的调查提纲,写成书面材料,在 月 日前上报总局,具体的调查内容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有哪此行业管理规定?如资质审核规定,工程发包、转包规定,工程预概算、决算规定,异地从事建安业务的登记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调查了解建安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特点。建安企业,由于其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其与甲方(工程发包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多样性,如采用包清工、包工包料、部分包料包清工等,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方式。各种工程承包方式,建安企业与甲方是如何结算工程款的。
三、调查了解建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特点及相关规定。选择不同规模、不同资质等级的建安企业,对其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施工企业采用总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人对分包、转包支出是如何核算的。
施工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工程承包收入中含有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有哪些(如工程中含有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有哪些(如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保险费等),其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自身不直接从事建安业务的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工程总承包收入,其财务上是如何核算的,该如何征税。对采用包工包料方式从事建安业务的企业,其工程所用主要建筑材料有的是建安企业自行采购,也有的是甲方采购后提供给施工企业,最后从工程款中扣除,两种不同的方式企业财务上是如何核算的。企业工程承包收入中施工劳务费、辅助物耗主要建筑材料是如何核算的。现行营业税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改征增值税的,如何确定其应税收入包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