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177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140号  发文日期:1998-05-19

仉振亮等3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于1994年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保留了部分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是国家支持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具体体现。
  二、关于流转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国家对农业企业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对农业产品、农资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对饲料、农膜、部分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各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此外,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农村供销合作社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对批发和零售货物统一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表明,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积极支持和大力扶持的,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