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75号 1998-05-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国在全面落实、规范新税制的同时,加快了税收证管改革步伐,加强了税务稽查工作。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税务稽稽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实现"两个转移"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对于建立税收征管新模式、确保税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依法治税、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和保证税收收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税收土作全局出发,提高对税务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要按照集中、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强化税务稽查工作。要将税务稽查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要紧紧依靠各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努力开创税务稽查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合理确定各地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已经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和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办理重大案件稽查的具体事项。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结合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做好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和确定税务稽查机构职责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编制部门汇报,比照国家税务局的做法,做好机构职责调整工作。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机构职责调整工作,现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凡未成立税务稽查机构的,应当根据深比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税务稽查机构。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三)为了便于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所属税务稽查机构的名称可以统一定为XX省(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或XX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总局《通知》的精神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比照总局《通知》的精神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
(五)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直属机构,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摆正位置,切实做好与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加强税务稽查制度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要*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税务稽查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税务稽查业务规章。要适应新形势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包括分税种稽查规章在内的税务稽查业务规章。
(二)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在所属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外公布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按照同级税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最近,总局下发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出发,遵照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承办、督办、转办、催办、统计分析、归档、奖励及其他有关内容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