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储金业务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六、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贷款业务,以财务制度法规的利息收入确定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超过财务制度法规应计提应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时只以备查账形式登记的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金融企业也按其相应的财务制度法规的收入确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六条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三)《转贷外汇利息收入明细表》
(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五)《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六)《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七)《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八)《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九)《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十)《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日汇总明细表》
(十一)《保费收入明细表》
(十二)《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法规的其他资料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日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需要报相应的空表。

   三、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四、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七条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法规申报、纳税以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罚。

   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