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界一般称为中间业务)
  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五、保险业务六、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存款利息收入:单位或个人将资金以存款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四条营业额的确定
  一、贷款业务
  (一)一般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

  (二)外汇转贷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实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二、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三、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某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

  (二)债券转让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某种债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债券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债券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债券数量+本期买进债券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债券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债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债券数量

  (三)外汇转让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某种外汇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外汇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外汇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外汇数量+本期买进外汇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外汇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外汇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外汇数量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营业额为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某种金融商品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金融商品数量+本期买进金融商品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金融商品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金融商品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金融商品数量

  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五、保险
  (一)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保费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