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2000]191号   发文日期:2000-0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