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1995-01-13 发文字号:财税政便字[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前发财税字[1994]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中所附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贷款项目表》中涉及有金额单位的指标项目,除“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和“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外,其余项目金额单位均为万美元。
二、《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指标项目中的流转税是指原税制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和新税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财税字[1994]104号文件标题中“增值税”前的“的”字有误,应改为“以”字。
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单位
项目投产日期
贷款来源
按原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金额
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期限
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
已归还贷款金额
其中:用税款归还金额
尚未归还贷款余额
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
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
其中:可用折旧归还的金额
可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金额
需用税款归还的金额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