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电力工业部
关于对开发区、保税区供电及电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5-01-10    发文字号:
电人教函[1995]3号

华东电管局:

  你局《关于组建中新合作苏州工业园区电力供应公司的报告》(华东电计[1994]7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经济开发区、保税区供电及电网管理原则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电网管理政策,“电网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合资外方不能参与电网(包括输电网和配电网)的经营管理,亦不能拥有电网产权(股权),这一原则应予坚持。但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的外方用户可对本区域内电网的规划设计等方面提出要求,供电力部门考虑。

  二、为适应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地区(如中新苏州工业园区等)供电的特殊要求,可由当地供电部门在该区域内设立一个由当地供电部门领导的供电公司,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三、在供电部门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用户就规划设计、设备选用、施工、电价等方面事先协商、签定协议的基础上,电力部门可对其供电可靠性等指标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