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2019-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 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税务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税务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说明。”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对立项申请和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局务会议批准。”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起草税务规章,应当*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司局、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相关内容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司局应当将税务规章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依法需要听证的,起草司局应当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税务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起草司局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应当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二)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三)其他相关材料,如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司局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