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9]2号              2019-1-28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现予印发。

  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 政 部

2019年1月28日